使用者條款
目錄
適用範圍
合約的訂立
七天鑑賞期與退換貨政策
價格和付款條件
配送和運輸條件
保留所有權
瑕疵擔保責任
責任限制
促銷代碼與優惠券兌換
適用法律
管轄法院
消費爭議解決
1)適用範圍
1.1 本通用條款及條件(以下簡稱「本條款」)由台灣應急食品有限公司 TAIWAN EMERGENCY FOOD CO., LTD(以下簡稱「本公司」或「賣方」)制定,適用於消費者或企業經營者(以下簡稱「客戶」)與本公司之間,就本公司網路商店所展示之所有商品(包含但不限於長效期應急壓縮餅乾等食品)及服務所訂立的所有合約。除非另有書面約定,否則客戶單方面之附加條款均不適用。
1.2 依據本條款,消費者是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之自然人。
1.3 企業經營者是指以設計、生產、製造、輸入、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之自然人、法人或合夥組織。
2)合約的訂立
2.1 本公司網路商店中的商品描述不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要約,而是邀請客戶提出要約。
2.2 客戶可透過網路商店的結帳流程提交訂單。客戶將商品放入虛擬購物車並點選完成訂購按鈕,即表示對購物車內商品提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購買要約。
2.3 本公司於收到訂單後,將透過電子郵件或系統自動回覆確認收到訂單,惟此確認僅為通知性質,不代表合約已成立。合約於本公司實際寄出商品或發出出貨通知時始為成立。若商品缺貨、標價錯誤或有其他無法接受訂單之情形,本公司將另行通知客戶並有權取消訂單。
3)七天鑑賞期與退換貨政策
3.1 依據中華民國《消費者保護法》規定,消費者享有商品到貨後七天猶豫期(鑑賞期)之權益。猶豫期並非試用期,退回之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且包裝完整(包含外包裝、贈品、隨貨附件等)。
3.2 由於本公司主要販售長效期應急食品,基於食品安全與衛生考量,商品一經拆封、食用、包裝破損或因客戶保存不良導致變質,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,恕不接受退換貨。
3.3 若需辦理退貨,請於收到商品七日內與本公司聯繫。若退貨原因非商品瑕疵或本公司出貨錯誤,依法客戶需自行負擔合理的退貨運費。
4)價格和付款條件
4.1 本公司網路商店所標示之商品價格均為包含法定營業稅之新台幣(TWD)總價。額外的運費及配送費用將於結帳頁面中單獨列出並加總計算。
4.2 本公司提供之付款方式包含但不限於信用卡付款、銀行轉帳及第三方支付等,具體支援之付款方式以網路商店結帳頁面顯示為準。
4.3 若選擇銀行轉帳或虛擬帳號付款,請於指定期限內完成匯款,本公司將於確認收款後始安排出貨作業。逾期未付款者,本公司有權自動取消該筆訂單。
5)配送和運輸條件
5.1 除非另有約定,商品將配送至客戶於訂單中指定之收件地址。
5.2 若因客戶提供之地址錯誤、聯絡資訊有誤或無人收件導致配送失敗及退件,客戶應承擔本公司因此產生之額外運費及合理處理費用。
5.3 配送時間依據物流公司作業為準。若因天災、不可抗力因素或物流異常導致配送延遲,本公司將盡速於網站公告或通知客戶,但對此類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延遲不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6)保留所有權
在客戶全額付清商品價款及相關運費前,本公司保留已交付商品之所有權。
7)瑕疵擔保責任
7.1 若交付之商品有瑕疵,適用中華民國《民法》及《消費者保護法》之相關瑕疵擔保規定。
7.2 若客戶為《民法》定義之企業經營者(商人),依據《民法》第356條規定,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,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。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,應即通知出賣人。怠於為通知者,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。
7.3 客戶若發現商品於配送過程中有明顯外包裝損壞,應盡速向物流人員提出反應並拍照存證,同時於24小時內通知本公司以利後續理賠與補寄作業。
8)責任限制
8.1 本公司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之損害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
8.2 除法律另有強制規定外,本公司對於因輕過失違反合約義務之賠償責任,僅限於訂單總金額或合約通常可預見之直接損失,不涵蓋任何間接損失或預期利益之喪失。
9)促銷代碼與優惠券兌換
9.1 本公司發行之促銷代碼或優惠券(以下簡稱「優惠券」)僅限於本公司網路商店於規定之有效期限內使用。
9.2 優惠券無法兌換現金,且不計息。若訂單總額低於優惠券金額,任何剩餘的差額將不予退還或保留。
9.3 每筆訂單之優惠券使用限制依當時活動規範為準。若客戶辦理退貨,使用優惠券折抵之金額不予退還,亦不補發優惠券。
10)適用法律
本條款之解釋、補充及適用,以及客戶與本公司間因交易產生之所有法律關係,均應依據中華民國(台灣)法律處理。
11)管轄法院
因本條款或網路交易合約所生之任何爭議,雙方應先本於誠信原則協商解決;若協商未果而有涉訟之必要時,雙方同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不排除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47條或《民事訴訟法》第436條之9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。
12)消費爭議解決
客戶如遇有消費爭議,可向本公司之客服信箱或聯絡電話提出申訴;若未獲妥適處理,得向中華民國各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、消費者保護官申訴,或透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進行線上申訴。
